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13 13:50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10100142680 號
民法 (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) 非現行
第 1007 條
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、變更或廢止,應以書面為之。
第 1008 條
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、變更或廢止,非經登記,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。
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,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。
第一項之登記,另以法律定之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